(2012)湖浔菱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得宝丝绸有限公司与万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得宝丝绸有限公司,万诚××(××)××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菱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湖州××得宝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万诚××(××)××司,村××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得宝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得宝丝绸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万诚××(××)××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得宝丝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万诚××(××)××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加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