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梁安乐、谢明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梁安乐,谢明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陈明华,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安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告:谢明珠,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华诉被告梁安乐、谢明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华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84元,减半收取计6892元,由原告陈明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二年三月一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