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程元伦与程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元伦,程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程元伦,男,1948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程平,男,1963年5月11日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平度市。原告程元伦与被告程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元伦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元伦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元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元伦承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