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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91号原告:胡某。被告:黄某。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离开住所地居住均超过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25号大街伊萨卡绮风苑7幢1单元504室,属于杭州市江干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江干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