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洪煌荣与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煌荣,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洪煌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孟伟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岭下湖村。组织机构代码:609662936。法定代表人:唐杨糯,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陆群,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煌荣为与被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钟丽丹、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原告洪煌荣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煌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