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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县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雷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雷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袁雷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95139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3915及实现债权费用876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2800元,但被执行人袁雷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雷敏银行存款307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30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