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298号原告高某。被告谢某。原告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