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锦江区星城银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成都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江区星城银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都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1仙妮蕾德(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成都麒盛行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锦江区星城银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孔良君,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瑞成,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负责人单延年,院长。委托代理人商智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安德,成都市锦江区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1仙妮蕾德(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陈得福,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帅。第三人2成都麒盛行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江区星城银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成都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江区星城银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江区星城银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江区星城银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