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城城与绍兴县柯桥阿龙理发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城城,绍兴县柯桥阿龙理发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吴城城。被告:绍兴县柯桥阿龙理发店,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山阴路阳光绿园16幢109-110号。机构代码:L42734929。经营者: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城城诉被告绍兴县柯桥阿龙理发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城城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阿龙理发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城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城城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阿龙理发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城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