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桂荣与深圳市葵涌土洋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金海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建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065076(4)。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葵涌某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土洋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御海湾山庄。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敏,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22元,由黄某承担,多预交的12222元由本院退还黄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保疆审 判 员 柯云宗审 判 员 陈明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