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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执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终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创亿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爱国。申请执行人衡水创亿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金华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一部份,剩余部份查明被执行人吴爱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执字第639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