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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民终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杜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杜勇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民终字第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驻济宁市红星东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49399032-0。法定代表人崔涛,院长。委托代理人潘荣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勇,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嘉祥县祥酒厂职工,住。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嘉祥宗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济中区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2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0.50元,由上诉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