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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姚兴宝与李玉峰、张文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兴宝,李玉峰,张文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70号申请人:姚兴宝,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李玉峰,男,成年,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张文文,女,1989年11月14日生,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姚兴宝与被申请人李玉峰、张文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文文驾驶的李玉峰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号车一辆张文文驾驶的李玉峰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