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涉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5)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乃平,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郭乃平。被申请执行人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涉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0)涉执字第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