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英杰与孙明、郑元喜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英杰,孙明,郑元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00号原告:陈英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孙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郑元喜,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陈英杰与孙明、郑元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英杰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明、郑元喜的工资。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明、郑元喜在山东省农村合作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方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