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崔素华与咸启蒙、刘小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素华,咸启蒙,刘小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崔素华,女,生于1975年3月26日,汉族。被告咸启蒙,男,生于1980年,汉族。被告刘小梅,女,生于1981年,汉族。系咸启蒙之妻。本院在崔素华诉被告咸启蒙、刘小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素华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崔素华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员张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