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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素琼、徐亚峰与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琼,徐亚峰,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孙素琼。原告徐亚峰。法定代理人孙素琼。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成云。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露。被告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濯锦东路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琼、徐亚峰与被告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素琼、徐亚峰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素琼、徐亚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琼、徐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孙素琼、徐亚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