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松堂与姜振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堂,姜振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170号原告张松堂,男,1955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振合,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张松堂与被告姜振合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松堂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堂以已与被告姜振合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松堂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