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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黄某1,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苏区。被告钟某,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1诉被告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在紫金××苏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黄某2,女,××××年××月××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一,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07年3月13日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黄某2由被告负责抚养。现由被告钟某无稳定工作,无正常经济收入,为更好地抚养、教育小孩,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婚生小孩黄某2由其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黄某1与被告钟某的婚生小孩黄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钟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