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凌明口腔诊所与徐明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明口腔诊所,徐明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凌明口腔诊所,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裕民路918号,机构代码:57171776-9。法定代表人凌明。被告徐明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明口腔诊所诉被告徐明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明口腔诊所撤回对被告徐明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