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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6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649-3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云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照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云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云国在莱阳市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81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先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