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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华庭与李景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庭,李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467-1号原告:高华庭,男,49岁,汉族,住景县开发区。。被告:李景瑞,男,27岁,汉族,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4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李景瑞在银行的存款4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告申请解除冻结,原告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景瑞在银行的存款48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