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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坚恒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5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16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邱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同乡邱亚某认识了被害人邱某端。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以伪造的《广州市龙虎路、兴盛路道路路灯改造工程合同》及广州市《新客运南站河涌护栏工程合同》等施工工程项目,唆使被害人邱某端参与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利益,被害人邱某端对虚假合同深信不疑,遂将工程款人民币49万元交给邱亚某监管,被告人邱某某先后以其他工地需周转、工程押金、买车、买PC管、请人吃饭等原由骗取人民币242560元。2011年1月间,被害人邱某端发现出资给被告人邱某某的投资项目没有实际施工,遂叫邱某某写了两张欠条,一张是欠款31.5万元和另一张赔偿没有实际开工的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2011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广州被警察抓获。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邱某端陈述,证实邱某某先后以合作龙虎路工程、新客运站护栏工程向其拿了49万元,后来其拿回17.5万元,邱某某写了31.5万元欠款和5万元补偿的欠条。后邱某某又以大金钟工程为由让其投资66.5万元,并协议其占工程利润的55%,他占45%。工程完后,其没有拿到钱,就找邱某某,他说没拿到钱,其找到大金钟工程的发包方郑某强,发现给邱某某签的合同是假的,章也是假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给他了,其找邱某某追账,他还是不给钱,其就报警了。其中其投资大金钟工程51万元全部用于材料费和工人工资。其付给邱亚某30万元,其中4万元其给了其的朋友,10万元邱某某说他在其他地方承包工程,先拿去用,一个月后归还,答应给其15万元;另外3万元他说买车支出,另外要了2万元购买PC管。30万元其知道他支出了19万元。邱亚某拿了6万元做押金,他私自拿了10万元,后来退还给其了。大金钟工程投资51万元。后来知道邱某某3万元没买车,租了一台车,后来给的19万元其中有5万元被邱某某拿走了。证实邱某某诈骗被害人16万元,使用了51万元投资工程款,工程结束没有收回;2、证人邱亚某证言,证实邱某端共给了49万元(一笔30万,一笔19万)给其监管,都是邱某某以做合作做工程的名义让邱某端投资的,其中242560元邱某某以其他工地需周转、工程押金、买车、买PC管、请人吃饭支出。其的工资2.8万元,交给李财物2.26万元,老板朋友拿了4万元,56840用于给工人工资,还有10万元自己私自用掉;3、证人李士某证言,证实大金钟工程是存在的,工程之前邱亚某交回22600元。工程是邱某某从外面接来的,叫邱某端一起投资,邱某端投资51万元。加上之前退回来的,共负责邱某端532600元投资资金的监管,工程后期邱某某也曾拿回工程款现金222228元,还有拿回买材料的单据共87464.5元,合计拿回工程款是309692.5元。后来这些钱也都用于大金钟工程中了。之前49万元中邱亚某工资28000元,退回2.26万元;4、证人郑某强证言,证实邱某某向其承包大金钟工程,但其与邱某某是口头协议,该工程是其向汕头XX广州分公司承包过来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邱某某,共支付了951400元,邱某某写了结清收条。龙虎路和兴胜路工程都与邱某某没有关系;5、李士某关于工程账目交易清单;6、邱某某大钟楼结算清单;7、新客运南站河涌护栏工程合同(签字与工程结算单一致);8、邱某某2010年3月给邱某端签借31.5万元及5万元的借条;9、投资证明书、二人关于大金钟投资协议书;10、大金钟楼顶平改坡钢结构工程合同;11、抓获经过;1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0年3月左右,其伪造了一份广州龙虎路道路施工工程的合同给邱某端看,说手上还差30万元资金,邱某端同意投资30万元,但钱汇到邱亚某的账上,由邱亚某负责监督。后其以有其他工地要动工为由,征得邱某端同意后,从邱亚某处借得10万元,答应还15万元。又以龙虎路工程要买车为由,征得邱某端同意后,从邱亚某处拿了3万元,后又以购买PC管拿了2万元,以请吃饭为由骗走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不知道邱亚某花到什么地方。2010年5月,钱花的差不多了,其就将一份伪造的广州新客运站河涌护栏工程的合同书给邱某端看,说差50万元,邱答应给19万元,9万元给的现金,另10万元汇到邱亚某的账户。6月邱某端说要查账,发现账上少了31.5万之后,便将剩余的17.5万给财务保管,并让我写了31.5万元的欠条及5万元补偿的欠条。后来其向邱某端出示了大金钟工程的合同,让他出资50万元,邱同意了,后来其从郑某强手上接了工程,邱某端亲自和其一起做大金钟工程,但因为郑某强没有给其结算,其也无法给邱某端工程款。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开庭示证、质证属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425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在上诉理由和意见中提出:1、其没有骗取邱某端钱财的目的,其向邱某端提供伪造工程合同是为了取得邱某端的投资。2、邱某某就龙虎路及新客运南站河涌护栏工程投资进行了处理。向邱某端写了31.5万元欠款和5万元补偿的欠条,对242560元的债务进行了确认,其与邱某端争端属于经济纠纷,邱某某愿意赔偿邱某端。3、部分款项属于借款,不能计入涉案金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425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邱某某通过伪造合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唆使被害人参与投资,之后以各种理由将被害人的款项非法占有,数额巨大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证实,足资认定。原审综合邱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未退还赃款的情节对其依法判处,量刑并无不当。在本案二审期间,邱某某也未退还赃款,并无悔罪表现。综上,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福  星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