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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临商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朱某为与被告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与潘某某、邓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朱某为与被告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2260号原告朱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邓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朱某为与被告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斌独任审理。因被告潘某某、邓某某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邓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在法定应诉期内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0年12月7日,被告潘某某、邓某某以业务需要向其借款1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归还日期为2011年1月6日,被告梁某某对借款进行担保。该借款本息三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潘某某、邓某某归还借款130000元,支付利息28600(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0年1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1年11月7日,此后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2、被告梁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梁某某答辩称:为潘某某、邓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是事实,其未支付过借款本息。被告潘某某、邓某某在法定应诉期内未作答辩。原告朱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证明2010年12月7日,被告潘某某、邓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被告梁某某对该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对该证据被告梁某某无异议,被告潘某某、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潘某某、邓某某因业务需要,于2010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25‰,借期至2011年1月6日止。被告梁某某对该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潘某某、邓某某除支付一个月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梁某某作为担保人,亦未尽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潘某某、邓某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在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潘某某、邓某某未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梁某某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请中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调整,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借款后第一个月利息被告已支付,故利息起算日应为2011年1月7日。被告潘某某、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某某、邓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朱某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月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7.8‰计算,自2011年1月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二、被告梁某某对上述被告潘某某、邓某某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4792元,由原告朱某负担120元,由被告潘某某、邓某某负担46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68】。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马钱利人民陪审员  宣春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公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