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郑琴珍与周镇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琴珍,周镇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郑琴珍。委托代理人王春伟、赵宝德,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镇如。委托代理人李万福,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77833。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琴珍与被告周镇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郑琴珍与被告周镇如已经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琴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原告郑琴珍负担。审 判 长 何 意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人员陪审员袁尔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