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高锋与被执行人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锋,苗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王高锋,男。被执行人苗庚,男。申请执行人王高锋与被执行人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莲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高锋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39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本金2392元,申请人王高锋自愿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并于2012年3月14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