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李永奇与李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永奇;李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李永奇。委托代理人郭青,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张欣岩。委托代理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奇与被告李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奇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奇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