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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毕清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森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毕清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深圳市森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乐路与民治大道交汇处华通源物流中心C3栋210-216号(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柯天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701779。被告毕清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煜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迟蓉蓉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