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彦强与张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强,张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彦强。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军。原告李彦强与被告张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李彦强负担。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董吉顺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