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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广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