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广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