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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森淼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森淼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姜家沙戈庄村。法定代表人辛京文,总经理。被告青岛森淼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玉石头村。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淼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邮寄费60元,合计505元,由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