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连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