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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牟娟与青岛善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娟,青岛善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牟娟,居民。被告青岛善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郑熙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娟与青岛善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六十元,共计70元,由原告牟娟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平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旭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