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扶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少卫与刘占丽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卫,刘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23号原告陈少卫,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刘占丽,女,汉族,职工,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卫诉被告刘占丽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少卫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少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祺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