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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少卫与刘占丽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卫,刘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23号原告陈少卫,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刘占丽,女,汉族,职工,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卫诉被告刘占丽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少卫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少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祺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