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先翠、王春文等与王春文、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翠,王春文,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王先翠。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文。委托代理人:付刚,职员。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路。负责人:王武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嘉,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路电信大厦二层。负责人:龚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翠诉被告王春文、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翠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文、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先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先翠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