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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明都花园西区。法定代表人:胡德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颖甦。被告:张文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武、赵颖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与六安市盛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其开发的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被告系盛唐香格里拉小区24号楼1单元601室业主,自2008年1月8日接收房屋后,仅缴纳了一年的物业服务费。2009年1月8日至2012年1月7日的物业服务费2564元始终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564元物业服务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收费合法。(二)、被告身份证、交房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其系香格里拉小区业主以及房屋面积。(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且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收取时间等。被告张文军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与六安市盛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其开发的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六安市盛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小区交给原告实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止;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0.4元/月/平方米等。被告张文军系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601室业主,2008年1月8日被告正式接受房屋,并缴纳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后期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另查明:被告张文军的房屋面积为165.61平方米,小区公摊能耗费每月5元。截止2012年1月7日,被告张文军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计36个月,累计欠费256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六安市盛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单位享有对盛唐香格里拉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564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计25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洁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像人们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