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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黎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黎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仵桥村人,黎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职工,住本单位职工宿舍。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1977年7月1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仵桥村人,黎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职工,住原籍。本案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属于申请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黎城县人民法院(2011)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玉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大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