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黎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黎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仵桥村人,黎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职工,住本单位职工宿舍。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1977年7月1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仵桥村人,黎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职工,住原籍。本案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属于申请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黎城县人民法院(2011)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玉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大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