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凌妙林与王冬姣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妙林,王冬姣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67号原告:凌妙林。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王冬姣。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妙林诉被告王冬姣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妙林撤回对被告王冬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6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