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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XX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雷某。法定代理人雷晓雁,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自诉人雷某之母。原审被告人XX,居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雷某指控原审被告人XX诽谤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晓雁对被告人XX的起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晓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晓雁指控被告人XX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且经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不愿意撤回自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晓雁对被告人XX的起诉。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晓雁上诉称,原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审裁定,依法追究原审被告人XX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晓雁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诽谤罪证据不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晓雁对其指控原审被告人XX诽谤的事实、时间、地点、传播途径以及给自诉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琳明代理审判员  冯宝华代理审判员  梁 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