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虎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阳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虎,男,1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阳县田州镇某村某屯*号。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16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被日取保候审。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虎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某日,被告人黄某虎在百色市二手车市场外一路口,以27000元与他人购买黄文某被盗的一辆雪佛兰小车(价值55000元),后开回家自用。破案后,被盗车已退回失主黄文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黄文某停放在南宁市东葛路的一辆雪佛兰SGM型小轿车被盗。同年7月某日,被告人黄某虎在百色市二手车市场外一路口,见他人无任何凭证而出卖该车,仍以27000元的低价购买该车,后开回家自用。破案后,该车已退回受害人黄文某。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55000元。上述事实,有受害人黄文某的陈述、证人周艳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被盗车辆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和劣迹;被盗车辆已追回退给受害人,没有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黄某虎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村屯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虎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陈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