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间同居生活,生育一女,取名陈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屡屡殴打原告,甚至对原告实施捆绑和持刀威胁等暴力行为。2009年12月,双方分居,2011年9月2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依然分居,现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超过二年,存在新情况,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2011年9月2日,原告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并向双方送达了(2011)台椒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7日生效。原告在民事判决生效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楚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