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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晁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晁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晁群马,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晁某之父)。被告魏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恩智,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晁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罗亚齐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而经常吵架。现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魏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关系尚好。现也感到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后,原告晁某于2011年8月去其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表示放弃家中财产的分割。庭审中,被告魏某表示同意离婚,同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三金”折价款等2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与沟通。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理解与沟通,致婚后常发生吵架。现原告晁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离婚,被告魏某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晁某表示放弃家中财产的分割,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魏某要求原告晁某返还彩礼及“三金”折价款等26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晁某与被告魏某离婚。二、魏某家中财产归魏某所有。三、驳回魏某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折价款等26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被告应承担之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