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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小桃、嵇圆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小桃,嵇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东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鼓楼路198号。法定代表人丁素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春祥,东台市南沈灶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法规员。委托代理人周金宝,东台市南沈灶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法规员。被申请人徐小桃,男,汉族。被申请人嵇圆圆,女,汉族。两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刘凤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吴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1)非婚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2年3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1)非婚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1)非婚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生审判员  宗 彪审判员  苏学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