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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某甲、文某乙与文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文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建勇,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文某乙。被告文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甲、文某乙与被告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甲、文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原告文某甲已预交,现由原告文某甲承担2315元,本院退付原告文某甲2315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