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某甲、文某乙与文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文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建勇,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文某乙。被告文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甲、文某乙与被告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甲、文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原告文某甲已预交,现由原告文某甲承担2315元,本院退付原告文某甲2315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