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28-1号原告: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安庆路279号。法定代表人张开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江,安徽亿华教育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901号。法定代表人马云峰,董事长。被告: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芙蓉路650号。法定代表人马云峰,董事长。第三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第三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7月6日,原告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社会力量共同办学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向国华学院新址所在地(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负责协调落实第三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向案外人肥东县撮镇镇建安公司移交已收取的工程款,系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内容,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