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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胡少军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少军。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北平、谭浩。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少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少军及其辩护人李北平、谭浩到庭参加诉讼。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3月20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检刑诉一(2011)330号起诉书指控,2004年7月14日,陈二平和代将(均在逃)纠��胡少军等人,预谋报复和代将发生纠纷的李某乙。当晚10时许,胡少军等人携带匕首、钢管、西瓜刀等工具到温州市区星创鞋厂门口,殴打、砍刺李某乙和王某丙,致二人死亡。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胡少军,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胡少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少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胡不是被害人李某乙致命伤的直接致害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非组织者,无犯罪前科,能积极要求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在无期徒刑或者以下刑期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少军及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丙等人案发前均在温州市务工。2004年7月14日,陈二平、代将(均在逃)纠集胡少军及张��港、陈欠、张晓波、郭明学、余东伟、代演讲、庄金龙(均已判刑)等人,预谋报复与代将发生纠纷的李某乙。当晚10时许,胡少军及张香港、陈欠等人携带匕首、钢管、西瓜刀等工具到温州市鹿城工业区星创鞋业门口,分别持匕首、西瓜刀、钢管、木棍等砍刺、殴打李某乙及其朋友王某丙,致李某乙、王某丙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遭他人持单面刃锐器捅刺和砍切,致右肺下叶贯通创、肝左叶贯通创、胃破裂,终因急性血气胸而死亡;被害人王某丙系遭他人持单面刃锐器捅刺致腹主动脉破裂,肠系膜贯通创、腹腔积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少军的供述,供认2004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陈二平来温州耐力克鞋厂宿舍找自己,说一个老乡被一个鞋厂的保安打了,让自己晚上过去打那个保安。天黑时,代将等人来找自己,让自己去叫耐力克鞋厂的保安郭明学,自己找到郭明学后同代将等人坐摩托车来到木材鞋都“阿兴”饭店,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饭店内。从饭店内出来时,张俊给自己一把匕首,代将等将凶器分给其他人。后自己等人往星创鞋厂走,自己和陈二平、代将、张俊、张香港、陈欠等人走在前面,经过星创鞋厂门口时看到有四五个人在门口,陈二平叫起来“就是这个,上去打”,于是自己和张俊、张香港三人冲上去围住那个保安,那保安想逃被陈二平拦住,陈二平拿钢管朝保安身上打,保安被打趴下后,6、7个人围住保安打,自己拿匕首捅在保安的屁股上,自己的手也被割伤了。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经胡少军辨认后确认:庄金龙、余东伟、张晓波、郭明学、张俊、张香港、陈欠、代将、陈二平、代演讲是共同作案的人;鹿城工业区星际路凡顺鞋业(原星创鞋业)门口��作案的地点。2、同案犯张香港的供述,供认2004年7月14日晚,代将和陈二平叫自己、陈欠、张俊去报复与代将发生纠纷的星际路一鞋厂保安,自己和陈二平到自己的租住处拿了二把西瓜刀和二根钢管,后到阿兴饭店,代将、陈欠、张俊、胡少军、郭明学、余东伟等人已在饭店,自己和代将去超市买了四把匕首,陈欠、胡少军、代将各拿一把,自己拿一把西瓜刀。大家往星际路的鞋厂走,快到厂门口时,代将、胡少军、陈欠、陈二平冲上去将那保安打倒,代将、胡少军、陈欠各持一把匕首朝保安身上捅,自己拿西瓜刀朝保安左腿砍了三刀,后将西瓜刀扔在现场跑了。自己看见另有一人从被打的保安身边跑出去,郭明学等追过去用棍子打那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香港经辨认后确认张晓波、代演讲、代将、胡少军、郭明学、陈欠是共同作案的人。3、同案犯陈欠��供述,供认2004年7月14日晚,陈二平、代将叫自己去教训与代将有纠纷的星创鞋业的保安。后自己和陈二平、代将、张香港、胡少军、郭明学、张晓波、代演讲、余东伟、张俊等人在阿兴饭店内会合,代将和张香港去买了四把匕首,自己和代将去陈二平家拿了钢管等,自己分到一把匕首,大家走到星创鞋业门口时,代将指着一个保安说就是那人,自己看见那保安和一个穿便服的人在一起,那保安站起来,代将和胡少军就拿匕首去刺保安和穿便服的人,那二人就逃,陈二平拿钢管、张香港拿砍刀和张俊拦住保安,几个人围上去打那保安,自己拿匕首捅保安背后二刀,匕首歪了,自己将匕首扔在现场跑时看见郭明学拿棍子在树底下打那穿便服的人。自己看见胡少军手上全是血,听他说是匕首插到保安身上拔下来的时候手被割伤了,听张香港说拿刀砍保安。辨认笔录及照��,证实经陈欠辨认后确认张晓波、代演讲、庄金龙、张俊、代将、陈二平、胡少军、张香港、郭明学是共同作案的人。4、同案犯张晓波的供述,供认2004年7月14日晚上,陈二平打电话让自己带几个人去双屿阿兴饭店,自己叫了代演讲、余东伟、庄金龙等4人去饭店,郭明学、陈欠、张香港、代将、胡少军、张俊等人已经在饭店,后陈二平过来讲代将被星创鞋业的保安打了,让自己等人去报仇,陈二平还给了陈欠、张香港钱,叫他俩去买打架用的东西,自己就回家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晓波辨认后确认:温金公路80号金瓯阿兴饭店是策划报复的地点;余东伟、代演讲、庄金龙、胡少军、郭明学、张俊、代将、陈二平是共同作案的人。5、同案犯郭明学的供述,供认2004年7月14日晚上8时许,胡少军等人到自己务工的鹿城耐力克鞋业,叫自己去打架,自己同意后乘坐他们的摩托车到双屿一饭店,饭店内有十几个人,代将说去厂里试工被保安打了,晚上去教训他们。代将、张香港等人准备了4把刀和二根钢管,代将、张香港、陈二平等人拿刀,还有二人拿钢管,于是大家往工业区走,到一厂门口时,陈二平、代将、胡少军、张香港就围上去打,自己和余东伟、代演讲等3人上去帮忙,从打架的人群中跑出一个人,朝自己等跑过来,自己等3人就追赶,自己用路边捡来的木棍扔过去,正好扔在那人的后脑,那人就摔倒在地上,自己和余东伟、代演讲追上打那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郭明学辨认后确认:鹿城区温金公路80号的金瓯阿兴饭店是预谋打架地点,星际路9号隆盛鞋业有限公司门口绿化带是殴打被害人的地方;余东伟、代演讲、庄金龙、代将、陈二平、胡少军、张香港是共同作案的人。6、同案犯余东伟的供述,供认2004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晓波叫自己和庄金龙、代演讲等去温金公路边的一饭摊,内有张香港、郭明学等十几个人,商量去打架,张香港、代将等人准备了匕首、钢管、西瓜刀等,后大家到了鹿城工业区一厂门口,围住一个人打,有一个人往自己这边跑来,郭明学拿木棍追那人,自己同代演讲一起追赶,郭明学先追上拿人,用木棍打了那人一下,自己同代演讲跟了上来打那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余东伟辨认后确认:温金公路80号的金瓯阿兴饭店是预谋打架的地点,双屿星际路9号隆盛鞋业有限公司门口绿化带是殴打被害人的地点;张晓波、代演讲、庄金龙、郭明学是共同作案的人。7、同案犯代演讲供述,供认2004年7月14日,陈二平的一个老乡被星创鞋厂保安打了,要找对方报复。张晓波叫自己和余东伟、庄金龙等去饭摊和陈二平等十几人会合,代将和张香港去买了��把匕首,后又去拿了一袋的凶器,一帮人往星创鞋业去,自己和余东伟、郭明学到时发现陈二平、张香港、胡少军等人拿凶器和星创鞋厂保安打起来,对方一个光着上身、腹部有创口的人朝自己三人跑了过来,郭明学就追他,自己和余东伟随郭明学追那人,郭明学先打了那人一下,自己和余东伟打那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代演讲辨认后确认:温金公路的阿兴饭店是预谋打架的地点,鹿城工业区星际路9号门口是殴打被害人的地点;余东伟、张晓波、庄金龙、胡少军、张香港、郭明学是共同作案的人。8、同案犯庄金龙的供述,供认2004年7月14日晚,张晓波叫自己、代演讲、余东伟等去帮忙打架报复星际路一个厂里的保安。后十几个人在阿兴饭店会合,代将和张香港去买了3、4把水果刀,代将给了自己一把,他留了一把,代将等又去拿了几根钢管、2把西瓜,于是���己等一帮人就往星际路那个厂找保安,自己到现场时,看见他们拿西瓜刀、钢管打那保安,保安被打倒在地。听余东伟说用木棍打人,木棍都打断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庄金龙辨认后确认:星际路17号星创鞋业门口是作案的地点;余东伟、张晓波、代演讲、张俊、代将、张香港、郭明学是共同作案的人。9、证人吴某证言,证实自己是鹿城工业区星创鞋业的员工。2004年7月14日晚10时许,自己下班后在星创鞋业门口等人,那保安(指李某乙)坐在门口和另外两三个人聊天,有两个男青年经过自己身边往保安方向过去,自己转身看见他们已经围住保安打,其中一个手持西瓜刀,另一个持短的匕首,持匕首的(穿红色衣服)一刀捅在保安的前胸,另一个持西瓜刀的拿刀砍保安的上身及手部,保安向厂外跑,旁边又围过来五六个人,持西瓜刀、钢管及匕首追着保安砍,保安跑到一辆三轮车旁就跑不动了,一个持钢管的穿红衣服的人用钢管打了保安的头二、三下,保安便趴在地上,那几个人赶过来围住保安砍,其中一个长头发的拿着西瓜刀砍了三四刀,后他们将西瓜刀和钢管扔在地上,分头逃了。10、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14日晚10时许,自己在鹿城区星际路摆夜摊卖小百货,看到两名男子从北向南追打一名没穿上衣的男子,其中一人持木棍打了前面的男子背部二三下,另一人用手抓住了前面跑的男子肩部,在前面跑的男子挣扎了一下就倒在神鹰电子厂门口的绿化带内,仰躺在草丛里,脚挂在绿化带的护栏上,后面追的两名男子就上去打倒在地上的男子,其中一人用木棍打头部,另一人用拳头打肚子,接着从后面又追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从同伴手中拿过木棍,打了倒地男子身上几下,另一人用脚踹了他头部几下,然后将木棍扔地上离开了。自己看见那人一动不动躺在绿化带内,肚子被打破,肠子也流出来了。11、证人钟某、罗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4年7月14日,代将到温州鹿城工业区星创鞋业试工,曾与保安李某乙发生纠纷。12、证人李某甲,证实李某乙是自己的大儿子,其在温州星创鞋厂当保安,于2004年7月14日晚被人杀死了。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的弟弟王某丙在温州被人杀死,自己到殡仪馆辨认过被害人的尸体,其中一个是王某丙。13、温州市鹿城区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鹿公刑尸检(2004)139号、138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左颞部、右额部、左颞某、顶枕部见四处挫裂伤;左某甲、右胸部第五六肋骨间、右胸外侧、右腹部、背部、左背部(第八肋处)、腰背部(第1、2腰椎之间)、左腰部、右上臂外侧、右上臂内侧、右肘外侧、右前��、右臀部、左大腿上段、左大腿中段见16处刺创,其中左某甲、右胸部第五六肋骨间两处刺创分别刺穿肝左叶和右肺下叶;左肘外侧、左手背、右手背、左小腿见4处砍创;系遭他人持单面刃锐器捅刺和砍切,致右肺下叶贯通创、肝左叶贯通创、胃破裂,左第四、五掌骨和右第三掌骨骨折,终因急性血气胸而死亡。被害人王某丙右额面部、左某甲、左某乙、背部多处表皮脱落,左腹部见2.2cm刺创;系遭他人持单面刃锐器捅刺致腹主动脉破裂,肠系膜贯通创,腹腔积血1200ML,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第一现场位于鹿城工业区星际路17号星创鞋业门口南侧花坛前面,在花坛南侧并排停放着二辆人力货运三轮车,三轮车东侧水泥路面上有一面积为62*72厘米的血泊,血泊东侧有一面积为52*68厘米的滴状血迹和一本有滴状血迹的笔记本,在血泊周围地面上散落着四把单刃刀具,一把为“超劲牌”西瓜刀,刀身有血迹;一把为黑色塑料柄、刻有“双龙”和“老鹰”图案、且刀口有三处钝口的单刃刀;另二把是刻有英文“LITTLECOOK”的单刃刀,刀身上均有血迹,其中一把刀尖弯曲。在星创鞋业门卫室门边处还找到一把也刻有“LITTLECOOK”英文的单刃刀,其刀身弯曲,刀身及柄上均有血迹。沿星际路从第一现场往南30多米处的星际路9号温州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是第二现场,厂门北侧花坛边有一条长45厘米、宽4.4厘米的长方形木块,木块的两头断面都很新,花坛里有一棵冬青树,南侧树枝有被压断,断面都较新。厂门口南侧地面上还有一条长28厘米、宽4.4厘米的木块,木块一头断面较新。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刀具5把、木块2条等。15、本院(2005)温刑��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欠、张香港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张晓波、郭明学、余东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代演讲、庄金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年。16、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实胡少军的归案情况。17、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的户籍证明,证实胡少军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胡少军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证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少军等人因琐事纠纷为报复而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少军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少军被纠集参与犯罪,并且其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的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交了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玲珑审 判 员  吴 海代理审判员  林方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