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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新鸣与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鸣,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蒋新鸣,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三信家园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黄鸿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思斌、林青,福建创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鸣与被告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新鸣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百八十三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四十一元五角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