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粤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东区七排对开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七排6号之一对开路口时,被告人杨某驾车实施右转弯,遇被害人颜一某由南往北方向步行横过该路段,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颜一某受伤。被告人杨某驾车将被害人颜一某送到医院抢救后从医院逃走,并让其朋友将停放在医院的肇事车辆开走隐匿在张槎工业区文华制衣厂附近。之后被告人杨某将肇事车辆的车牌拆除,并离开佛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颜一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脾脏损伤,其损伤程度属重伤。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颜一某无事故责任。2011年10月29日,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泰安机械厂生产车间内抓获被告人杨某。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人民币71527.40元给被害人颜一某,被害人颜一某及其家属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颜二某的证言,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捉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收据及谅解书,110警情记录,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静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