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蔡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4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文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三方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3日被告蔡某某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三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还收取占用费2.3%。该借款由被告陈某某作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予偿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0年12月3日开始按月利息2.3%);2、被告陈某某对被告蔡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款合同及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蔡某某借款的事实及被告陈某某担保的事实。被告蔡某某、陈某某未作答辩。被告蔡某某、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陈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蔡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如逾期不还,按规定加罚收取占用费2.3%;被告陈某某以保证人的名义自愿对被告蔡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本金及占用费清偿日止。被告蔡某某已向原告付清了2011年5月1日之前的占用费。嗣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蔡某某尚欠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蔡某某之间约定如逾期不还,按规定加罚收取占用费2.3%,但对该占用费系按年还是按月或日计算并未写明,故可视为该约定不明。因原告与被告蔡某某之间只约定还款期限,而未约定支付利息,故该借贷系定期无息借贷,现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偿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按月利率2.3%偿付逾期利息不当,应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某某按约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陈某某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黄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5万元从2011年5月2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蔡某某、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