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姚善文与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善文,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46号原告:姚善文。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环镇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傅祖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善文与被告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善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姚善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俊轩 来自: